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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18年未领取结婚证能按事实婚姻处理吗?

发布时间:2017-04-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何某与杨某于1999年10月在四川老家举行了婚礼,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中杨某生育了一儿一女。2016年10月,杨某将何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何某与杨某共同生活18年未领取结婚证能按事实婚姻处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何某与杨某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在老家举办了传统结婚仪式,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当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何某与杨某的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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