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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续保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近10万元 悔之晚矣!

发布时间:2015-11-25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侯爱梅)车主司机们都知道,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保险期间一般为1年。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是1年,这就要求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要及时续保,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喀什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本案被告蒋某就因为未及时续保,正好发生交通事故时就在未及时续保的期间内,导致自己向受害人赔偿各项损失近10万元。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8日,被告蒋某驾驶其所有的新某某号车辆在喀什市某路口路段人行道上由西向东直行时,与由西向东停在人行道上的原告李某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接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喀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于当日入住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7892.44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为此原告向喀什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85191元。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蒋某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年期刚满,其未及时续保,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不在强制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免赔,无奈被告蒋某只有自己向受害人赔偿各项损失近10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被告蒋某如果在保险合同到期时及时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就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12万元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只有不足部分才由被告蒋某承担赔偿的责任,现蒋某因未及时续保,发生这样的事故,悔之晚矣。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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